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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消防条例》落地实施后南平政和开出全省首张罚单

时间: 2024-02-01 03:30:04    来源: 安博体育买球    作者: 安博电竞APP下载ios    阅读数: 31 次

  从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获悉,9月15日,南平市政和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福建省消防条例》,就9月4日检查星溪乡同心安居小区3号楼公共门厅时发现的违规停放电瓶车的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向车主赖某作出罚款120元的行政处罚。据了解,这是新修订的《福建省消防条例》9月1日正式实施后,对个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开出的全省首张罚单。

  政和县消防救援大队相关负责人和记者说,检查人员在发现该消防安全隐患后立即告知车主赖某,但其拒不改正,违反了《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此,大队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罚。

  检查期间,大队监督员对车主进行批评教育:“根据条例规定,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禁止停放电瓶车,电瓶车应当停放在住宅区的指定区域。”并再次向赖某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内容,介绍电动自行车起火的危害,使其充分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严重性。

  赖某表示将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消防法律和法规,规范停放电瓶车,做到防范于未然。

  消防部门提醒广大群众,除上述行为,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的,都属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拒不改正的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将被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将被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023年9月1日生效的《福建省消防条例》,针对电瓶车的停放、充电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起学习!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住宅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瓶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电瓶车和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新建住宅区配建的停车位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应当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本省的消防安全要求。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电瓶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当在单位、住宅区的指定区域停放。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瓶车和电动摩托车。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携带电瓶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瓶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六)加强对电瓶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行为以及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瓶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电瓶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安全宣传教育、停放充电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瓶车和电动摩托车,携带电瓶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瓶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管理单位未制止电瓶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消防安全事关大家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可存在一丝的侥幸心理。新修订的《福建省消防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希望我们大家时刻牢记消防安全,将《条例》落实到位,一同营造平安稳定的生活环境。